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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第2页)

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圣人有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圣人有以见天下之动,而观其会通,以行其典礼。……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以上皆见《易&iddot;系辞》)

(梁)欧西之言自然法者分二宗:有为之主宰者,有莫为之主宰者。儒家之自然法,则谓有主宰者也。

《易&iddot;系辞》天垂象,圣人则之。

《书》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

《诗》天生烝民,有物有则。

《诗》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二)惟知自然法者为能立法。

(三)惟圣人为能知自然法。

(四)故惟圣人为能立法。

《易》天地设位,圣人成能。

《易》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适按〕此《中庸》之逻辑。此种逻辑大似笛卡儿。

《中庸》惟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

(梁)儒家……研究支配人类之自然法,亦常置重于人类心理。孟子所谓&ldo;心之所同然者&rdo;是也。然其此论又未尝不与&ldo;自然法本天&rdo;之观念相一贯。盖谓人心所同然者,受之于天,故人心所同然,即天之代表也。

第76章民国四年(1915)十一月廿五日至五年(1916)四月十七日(6)

梁氏此论似矣,而未明&ldo;自然法&rdo;与&ldo;理法&rdo;(或性法)交承授受之关系。自然法(lawofnatual,ornatuallaw)乃最初之学说,《易&iddot;系辞》所云是也。《中庸》所谓&ldo;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rdo;,乃是由天然法进而为性法过渡之阶级。至孟子而此说乃大明。孟子曰,&ldo;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rdo;。又曰,&ldo;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rdo;。(参看上所引《中庸》&ldo;惟天下至诚&rdo;一章)则纯然性法(lawofrean)矣。孟子又曰,&ldo;圣人既竭目力焉,继之以规矩准绳,以为方员之平直,不可胜用也。既竭耳力焉,继之以六律(以)正五音,不可胜用也。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rdo;。又曰,&ldo;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rdo;。此则以规矩方员与&ldo;先王之道&rdo;皆为竭人力所成,则皆人定法也。自然法云乎哉?其说虽与孔子《系辞》之说微有渊源之关系,而孟子之说为进化矣。

儒家认人民之公意与天意有二位一体之关系。……盖谓民意者,天意之现于实者也。……故人民公意者,立法者所当以为标准也。……故《大学》曰:&ldo;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rdo;。《孟子》曰:&ldo;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rdo;……

若夫人民公意,于何见之?则儒家……以为……人民之真公意,惟圣人为能知之,而他则不能也。……故惟圣人宜为立法者也。故(儒家与十七八世纪欧洲学者)同主张人民公意说,而一则言主权在民,一则言主权在君,其观察点之异在此而已。

儒家言最近民权者莫如孟子。孟子对万章&ldo;尧以天下与舜&rdo;之问两章,其所论主权皆在民,故引《泰誓》曰,&ldo;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rdo;。孟子固尝谓圣人为人伦之至矣。然彼不曰&ldo;人皆可以为尧舜&rdo;乎?又不曰&ldo;尧舜与人同&rdo;乎?故谓儒家皆言主权在君,殊不尽然。孟子直称桀纣为独夫。又曰,&ldo;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rdo;。其言昭着,不容掩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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