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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第1页)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作为国家的象征,统治阶级的总代表,皇帝的人身和权威皆受法律的严密保护,不论有意无意,稍有触犯,即是重罪,。皇帝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

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虽言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很少有见刑法皇帝的。而法律一直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礼原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化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行为规范。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ldo;三纲&rdo;----&ldo;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rdo;,以及由此衍生的&ldo;亲亲&rdo;,&ldo;尊尊&rdo;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ldo;七弃三不去&rdo;,&ldo;八议&rdo;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很沿用。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ldo;三纲&rdo;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ldo;无讼&rdo;,&ldo;息讼&rdo;,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说文》:&ldo;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rdo;夏,商,周文献中的&ldo;刑&rdo;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ldo;法&rdo;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ldo;志&rdo;,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ldo;对簿公堂&rdo;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ldo;口含天宪&rdo;,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ldo;民之父母&rdo;官,而掌握了司法权。

第二卷光华维新第六十八章万紫千红总是春(三)

(更新时间:2005-8-138:56:00本章字数:2675)

正因为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大清律例》也就让位于《中华帝国刑法典》了。

《中华帝国刑法典》是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相结合的产物。中华帝国制定的法律,大多以德国和日本为蓝本,日本的法律也主要参照德国制定的。德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以中华帝国的法律打诞生那一刻起,就具有了大陆法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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