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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奴隶平民新兴势力反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斗争
商末周初楚人立国后,和中原各国一样,经历过奴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阶段。
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楚国社会性质也开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
楚国虽被华夏视为&ldo;蛮夷&rdo;之国,但在南北文化交流中,楚人仿照周制,在政治上,实行以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专政;在经济上,推行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人类社会史的土地制度,都经历过氏族公社、共产制家庭公社和农村公社这样几个阶段。
井田制就是农村公社的具体表现形式。
恩格斯说:
如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有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的农业公社的地产。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这里说的&ldo;农业公社&rdo;(&ldo;农村公社&rdo;),就是我国夏商以来所出现的井田制。
楚人由北而南,是从氏族制进入奴隶制的,也自然经过农村公社(井田制)阶段。
尤其是春秋时期,楚国在征服各地过程中,把占领地区的土地与居民分封给奴隶主贵族和卿大夫,这样井田制就成为以王为首的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和农民的单位。
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掌握的耕田通称为&ldo;籍田&rdo;。
&ldo;籍,借也,借民力以为之。
天子田籍千亩,诸侯百亩&rdo;(《国语&iddot;周语上》注),是王室和各级奴隶主贵族奴役剥削奴隶集体劳动的一种方式,称为&ldo;籍法&rdo;或&ldo;助法&rdo;。
楚国地处江汉、江淮平原,实行井田制及其剥削方式,与中原各国基本上是一致的。
公元前546年(楚康王十二年),楚司马[艹为]掩&ldo;[广匕](治)赋&rdo;(《左传&iddot;襄公二十五年》),把土地划分为九种,然后按&ldo;井衍沃&rdo;的标准分别摊派军赋,可见楚国井田制确实是存在的。
《左传会笺》说:&ldo;町、牧、井,楚国有之,今检而整修之。
&rdo;童书业亦谓&ldo;井田之制,其有无久已纷纭,然左氏有&lso;井衍沃&rso;之文,可证井田实有&rdo;(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
)楚国也存在&ldo;国&rdo;(&ldo;都&rdo;)和&ldo;野&rdo;(&ldo;鄙&rdo;)的区别。
《国语&iddot;楚语上》说:&ldo;地有高下,天有晦明,民有君臣,国有都鄙,古之制也。
&rdo;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除居住着各级奴隶主贵族及受他们奴役的各种工匠外,还散居着奴隶主阶级的下层,这些奴隶主的各个阶层,统称为&ldo;国人&rdo;。
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但也必须服兵役,出军赋,执干戈以卫社稷,是奴隶主专政国家政治和军事上的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