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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节:北洋水师降服始末(4)
17日,伊东司令长官和清国威海卫道台牛昶昞在《降服规约书》上最终签字调印,此后联合舰队浩浩荡荡进入刘公岛港湾。
日清双方签署的《降服规约书》共计十一条。
第一条 依照本规约,清方须提出希望获得安全护送的清国及外国士官的名簿。
名簿需注明人数、官职、位阶、姓名,雇用外国人须注明其国籍。
第二条 中西水陆文武官员,保证不再参与现在日本和清国间的战争,以书面形式宣誓。
第三条 在刘公岛上的陆兵武器弹药存放于一定的地点,其地点通知日军。
刘公岛兵员于2月14日下午5时始,至同月15日正午止,在竹岛上陆。
同日正午开始,日本护卫兵护送登岸缴械的清兵,通过威海卫日军占领区后解散。
第四条 威海卫清方责任者,代表清国舰队士官,提出数名交付各军舰及炮台的委员,此等委员于2月15日正午以前移交其所担任的舰船、炮台内炮械、枪支弹药以及兵器目录。
第五条 允许清国海陆军士官、兵员及外国人,依照第十条规定,搭乘康济号舰退出威海卫海域。
第六条 退出威海卫的清国海陆军士官及外国人,允许携带只限私有动产的物品(武器除外),且日军认为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检。
第七条 劝告刘公岛本地居民不必畏惧,继续居住安分营生。
第八条 2月16日上午9时,日军开始登陆刘公岛,着手接收炮台、军用品及收容各军舰。
但是在本谈判终了后,伊东司令长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派遣数艘军舰先行进入刘公岛港内。
清国海军士官支那人及外国人,2月16日上午9时仍可留居船内。
2月15日正午,当清军陆兵摆渡上陆完毕后,经陆路归乡的清兵,按照日军规定的路线,在日方卫兵护送下离开日军占领区。
第九条 欲离开威海卫的老幼妇女及其他非战斗人员,2月15日早晨开始在东西口,可以乘支那民船离开。
届时日本海军派遣水雷艇或小汽船实施临检,检查范围仅限人员及行李。
第十条 伊东司令长官为尽本国之义务,慰藉丁提督亡灵,免缴汽船&ldo;康济号&rdo;,搭载丁提督等官之灵柩返乡。
康济号的使用权由威海卫清国海陆军代表牛道台自由处分。
丁提督等官之灵柩,须于2月16日正午至2月23日为止的期间,搭载康济号送出港外。
康济号兵船上的武器装备保证全部卸装,2月15日午前日本海军士官登船验查。
第十一条 本规约既定,战争即属已毕。
在威海卫的清国海陆军若向日本海陆军抵抗,此规约将全部无效,日本陆海军立即重新开始战斗。
2月14日正午,军参谋副长伊地知返回大山司令部复命,有贺学士16日返回,石井大尉17日返回,报告清军降服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