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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章(第1页)

夫子尝与吾言于楚。(介字后之宾次。同一句法,《孟子》则用我字:&ldo;昔者,夫子尝与我言于宋。&rdo;)

又曰:

我予两字,凡次皆用焉。

例我对曰:无违!予既烹而食之矣。(主次)

于我心有戚戚焉!于予心犹以为速。(偏次)

愿夫子明以教我!尔何曾比予于是?(外动后之宾次)

尹公之他学射于我。天生德于予。(介字后之宾次)

胡适曰:马氏之言近是矣,而考之未精也。今为作通则曰:

甲、吾字之用法

(一)主次:

例吾从周。吾日三省吾身。(单数)

吾二人者,皆不欲也。(复数)

(二)偏次(即主有之次):

例吾日三省吾身。吾道一以贯之。

以上为单数,其常也。

犹吾大夫崔子也。

以上为复数,非常例也。

(三)偏次(在所字之前):

例异乎吾所闻。

此三通则《论语》中无一例外。下文所举例外,皆传写之误也。

例外一&ldo;居则曰不吾知也。&rdo;此当作&ldo;不我知也&rdo;。《宪问篇》有&ldo;莫我知也夫&rdo;可证。马氏所举《左传》&ldo;晋不吾疾也&rdo;,与此同例。

例外二&ldo;毋吾以也。&rdo;&ldo;虽不吾以。&rdo;此两句之吾亦当作我。《诗经》有&ldo;不我以&rdo;&ldo;不我与&rdo;&ldo;不我以归&rdo;&ldo;不我活兮&rdo;&ldo;不我信兮&rdo;,皆可证此为抄写之误。

故马氏所谓吾字可用于弗辞之句中外动字之后者,乃承其误者而言,非的论也。古人用吾字,无在宾次者。其宾次诸例,皆书写时之误也。吾字用为介词后之宾次,亦后人抄写之误,皆当作我。马氏所举一例,可依《孟子》改正之。

乙、我字之用法

(一)外动之止词(宾次):

例太宰知我乎?吾少也贱,故多能鄙事。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夬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以上为单数之我。

伐我,吾求救于蔡而伐之。(《左传》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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