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氏引《尚同篇》而论曰:
由此观之,则墨子谓人民总意终不可得见;即见矣,而不足以为立法之标准。若儒家所谓&ldo;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rdo;者,墨子所不肯承认也。
此尤厚诬墨子也。
第一,墨子所谓《天志》者,何也?曰,&ldo;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不欲人之相恶相贼也(法仪篇)。是墨之天志终以民利为归也。
第二,墨子所谓&ldo;壹同天下之义&rdo;者,非绝对的命令法也。乃欲建立正长,欲&ldo;上下情请为通。上有隐事遗利,下得而利之。下有蓄怨积害,上得而除之。是以数千万里之外有为善者,其室人未遍知,乡里未遍闻,天子得而赏之。……是以举天下之人,皆恐惧震动,惕栗不敢为淫暴。曰,&lso;天子之视听也神&rso;。先王之言曰,&lso;非神也。夫唯能使人之耳目助己视听,使人之吻助己言谈,使人之心助己思虑,使人之股肱助己动作&rso;……故古者圣人之所以济事成功……者,无他故焉,曰,唯能以尚同为政者也&rdo;。此尚同(当作&ldo;上同&rdo;)之真意也。此与孟子引《泰誓》&ldo;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rdo;何以异乎?墨子岂不承认&ldo;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rdo;者乎?
第三,墨子言治,尤以民利为立法之鹄。其言曰:
仁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将以为法乎天下。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非乐&iddot;上》
言必有三表……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
--《非命&iddot;上》
此非人民总意之说耶?此非所谓&ldo;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rdo;者乎?而谓&ldo;墨子谓人民总意终不可得见。即见矣,而不足以为立法之标准&rdo;。真厚诬墨子矣。
此书第五章论法治主义之发生:
(一)放任主义与法治主义。
(二)人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三)礼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四)势治主义与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之发生及其衰灭。
梁氏为之图如下:
全章论诸家得失,甚多可采之处。以辞繁,不具载。
梁氏此书有大弱点三焉。
第一,不明历史上诸家先后授受之关系。即如上表,以&ldo;两别法&rdo;(dichotoy)示诸家关系,何其疏也?其实诸家关系略如下表:
〔注〕&ldo;制治&rdo;叔向曰:&ldo;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rdo;《中庸》曰:&ldo;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rdo;其说非&ldo;人治&rdo;所能尽,故以&ldo;制治&rdo;名之。&ldo;政治&rdo;者,以政为治,包举礼俗法律而调和之,吾无以名之,名之曰政治云尔。
第二,梁氏于孟子、墨子、老子、荀子之学说似无确见。
第三,梁氏不明诸家之名学,故于法家学理上之根据茫然无所晓。
四三、《沁园春》誓诗
(四月十三日初稿)
昨日读书不乐,因作一词自遣。
沁园春
更不伤春,更不悲秋,以此誓诗。任花开也好,花飞也好,月圆固好,日落何悲?我闻之曰,&ldo;从天而颂,孰与制天而用之&rdo;?更安用为苍天歌哭,作彼奴为!
文章革命何疑!且准备搴旗作健儿。要前空千古,下开百世,收他臭腐,还我神奇。为大中华,造新文学,此业吾曹欲让谁?诗材料,有簇新世界,供我驱驰。
四四、怡荪、近仁抄赠的两部书
(四月十三日)
昨日怡荪寄赠所手抄之俞樾《读公孙龙子》一册,读之甚快。
友朋知余治诸子学,在海外得书甚不易,故多为余求书。去年近仁为余手写吴草卢《老子注》全书,今怡荪复为写此书,故人厚我无,可感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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