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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规定是,一九三七年七月以前参加工作的老红军,每年加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八路军,每年加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大通县行政、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单位,一直都按中央的这个政策执行着。
大通县委组织部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企业离休干部,每年加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这一规定,显然与中央原来的规定不符。
西宁市委组织部发现以后指出,大通县的作法不符合中央的规定,应当立即纠正。
大通县从企业单位离休的老干部,当时一共是四十七个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只有六、七个人,大部分都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
组织部当时为了稳定这些人的情绪,才想出了这个办法,结果超出了中央的规定,第二个月就被纠正了,组织部又把加发的那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全部扣回去了。
组织部没有承认这是他们的错误,也没给大家做任何解释,什么也没说。
加发的那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被扣以后,有些老干部因为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很有意见。
粮油加工厂的刘克勤在街上见了薛廷臣,就对他说道:&ldo;为什么把那一个月的工资又扣回去了,不行,咱们还得再去找。
&rdo;薛廷臣告诉他说:&ldo;不能去找,扣回去是应该的。
那是因为组织部弄错了,多发了。
错了就应该允许纠正。
&rdo;
薛廷臣过去搞过人事工作,他知道这是组织部们弄错了,他从来不愿占别人的便宜,更不愿占公家的便宜。
他认为,错了就应该纠正,。
既然搞错了,组织部就应该承认这是他们的错误,就应该给大家解释一下,老干部们都是懂道理的。
可组织部没有这么做,因此,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
薛廷臣对刘克勤解释以后,凡是找他询问此事的老干部他都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这些人也没有人再去找组织部,就这么马里马虎的过去了。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最大区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是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拨款由本单位发工资。
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是由社会保险部门统筹发工资。
医药费、活动经费仍由企业单位按规定报销。
企业单位连职工的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离休干部的这些医药费、活动经费等,就只能挂在账上拖欠着,根本得不到保障。
为了解决分配不公的局面,大通县老干部管理办公室的张主任想了一个办法,采取了行政、事业单位自然减少一个(死亡),从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中,按参加革命的年限递补一个的办法,把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逐步的转为财政拨款,己经递补的有周华、冯炎、张长生等三个人。
这个办法实行了不到一年,就行不通了。
因为所有离休的干部年龄都差不多,已经都是七十岁以上的人了,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中,有好几个都快八十岁了,还有几个人己经都八十多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