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会会址,设于台湾省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会任务及应办事项如左:一、遵奉国家法令,提倡道德,改良社会风俗事项。
二、举办道学讲习,培植人才,推行宗教教育事项。
三、兴办救济慈善公益教育文化诸种事业,服务人群,增进社会福利事项。
四、保存道教庙宇名胜古迹,美化道庙环境事项。
五、整理道教经典科仪规例,划一教规仪法事项。
六、设立布教场所,编印书刊,宣扬道教教义事项。
七、办理其他有关道教事项。第七条:本会举办各项事业之计划章则,须专案呈报主管官署核备。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凡中国年满廿岁以上之道教居士,道院法坛道士,及社会善信,均得由会员二人以上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为本会会员,必要时并得分别称为居士道士及信士会员以利会务之推进。
第九条:凡庙府宫观,及以道教神为主神之庙宇团体,均得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填具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合格后,取得团体会员之资格,团体会员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本会会员大会,惟无被选举权。
第十条:会员入会后,由本会发给证书、证章,其工本费由会员缴纳之。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退会或开除后,对本会之财产无请求权利,在退会开除前如有欠缴会费仍须一律缴清。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权利:
一、发言权与表决权。
二、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本会举办事业收益之享受。
四、会员或分会问发生纠纷,得请本会解决之。
五、会员举办有关教务之事业,得请本会协助之。
六、道士会员得代人修建科醮。
七、会员得被选为庙宇主持。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之义务:
一、遵守章程决议案,并励行本会宗旨。
二、襄助本会办理一切事务。
三、缴纳常年会费,并酌助本会基金。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或其他不法行为者,由理事会决议开除之,团体会员由理事会报请主管官署核办,其情节较轻者,予以警告。
第四章组织及职权
第十五条:本会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六条:本会设理事会,为执行机关,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十九人组织之,并设候补理事五人,由理事中互选五人为常务理事,并就常务理事中推选一人为理事长,遵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案,办理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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