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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宋]胡安国《春秋传》卷一:曰:姜氏当武公存之时常欲立段矣,及公既没,姜以国君嫡母主乎内,段以宠弟多才居乎外,国人又悦而归之,恐其终将轧己为后患也。
故授之大邑而不为之所,纵使失道以至于乱,然后以叛逆讨之,则国人不敢从,姜氏不敢主,而大叔属籍当绝,不可复居父母之邦,此郑伯之志也。
王政以善养人,推其所为,使百姓兴于仁而不偷也,况以恶养天伦使陷于罪,因以剪之乎?《春秋》推见至隐,首诛其意,以正人心,示天下为公,不可以私乱也,垂训之义大矣。
1470[宋]胡安国《春秋传·桓公十一年》:有国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欲灭之也。
庄公之事,可以为永鉴矣。
1471详见[宋]朱熹《与陈同甫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朱子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1册,第1582-1583页。
1472详见[清]王夫之《宋论》卷十《胡安国与秦桧同情》,《船山全书》,岳麓书社,1988年,第11册,第234-236页。
1473[宋]真德秀《大学衍义》卷八:其后公没未几而嫡奔庶立,公子互争,兵革不息,其祸憯矣。
乱之初生也,起于一念之不善,有国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欲灭之也。
1474[清]顾炎武《与友人论学书》,《顾亭林诗文集》,中华书局,1983年,第40-41页:是故性也,命也,天也,夫子之所罕言,而今之君子之所恒言也。
出处、去就、辞受、取予之辨,孔子、孟子之所恒言,而今之君子所罕言也。
1475余英时:《清代思想史的一个新解释》,《历史与思想》,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76年,第138页:北宋王安石变法的失败是近世儒家外王一面的体用之学的一大挫折。
南宋以下,儒学的重点转到了内圣的一面。
1476[宋]真德秀《大学衍义》卷八。
详见《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文繁不录。
1477“童牛之牿,元吉”
,见《周易·大畜》。
(案:对《周易》卦爻辞的解释也常常一家一说,莫衷一是,这里只是真德秀的一家之言。
)
1478[宋]真德秀《大学衍义》卷八:臣按淮南王长之死,非文帝意也。
方丞相、御史条奏其罪,请论如法,复下列侯二千石议,又请论如法,于是始不获已废勿王且迁之蜀,欲其思过自改而已,岂有意于杀之哉?及其既死,哀矜愍悼,既为诛不发封之吏,又以礼葬之,置守冢家,尽侯其诸子。
其后闻布粟之谣,虽自知无愧于天下,然犹赐谥、置园、如诸侯仪,帝于是可谓得亲亲之谊矣。
虽然帝于待淮南则不得为无过矣。
《易》曰:童牛之牿,元吉。
言牛之童者,角未能触而制之,则为力也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