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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位当与权利和义务有关。
说到义务,诸侯对天子的贡赋是有高低之别的,《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子产认为郑国位卑而贡重,从而据理力争,说道:“从前天子制法,贡赋的轻重是根据诸侯地位的高低来决定的,位卑而贡重的是甸服,‘郑伯男也’,却让我们按照公、侯的标准纳贡,我们恐怕力所不能及,因此请求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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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子产这段争辩里,有一句话很难断句,即“郑伯男也”
——到底是“郑伯,男也”
,还是“郑,伯男也”
,不易确定。
至于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歧说就更多了。
722简而言之,依前者而论,郑伯的身份是男爵,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依后者而论,伯、男则属于同一个等级。
联系一下上下文,子产先说了“位卑而贡重的是甸服”
,接下来说“郑伯男也”
,那么无论是伯男还是男,指的应该是服制而非爵制,伯男与甸服对举,当是与甸服属于同样的一个分类体系当中的。
从《尚书》及金文来看,服制之分确实是西周史实。
723常有人以子产这段话来说明爵位与贡赋的关系,似乎不够严密,因为子产的话仅仅说明了服制,却没有说明爵制。
在爵位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中,再来看看权利。
权利最切身的自然就是待遇。
周人的待遇标准主要是看采邑,也即上文所谓“授民授疆土”
。
侯志义《采邑考》表述这种关系为:“采邑大小是由爵位的高低决定的,所以爵位是赐采的先决条件。”
724这就是说,如果想得到更大的采邑,就得有更高的爵位才行。
这是一个非常合情合理的逻辑。
侯文随后引了两条史料来说明“爵位一定,禄俸亦随之而定。
《礼记》(卷十一)《王制》说:‘任事,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
’《国语》载叔向之语,说:‘爵以建事,禄以食爵’(《晋语八》)。
道出了这一事实。
意味按职务定爵位,再以爵位来立食禄。
爵位一旦确立,则禄俸随之而来。
而爵既有等,所以食禄自然便显出差别来了。
禄与爵的关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西周时候,物质交换不普遍,货币经济不发达,天子、诸侯虽然赏臣下以货币(贝)、物品,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作为装饰使用的。
而按爵以食禄之‘禄’,便只能以土地来充当——文献称作‘禄邑’。
因在为农业已居社会经济首位的西周时期,土地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来源,成为宝中之宝,故以地为禄,是再好莫过的,也是事物发展之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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