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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第1页)

一、尊重生命:社会秩序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

1保护生命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出发点

生命是最基本的价值,我想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你只有一条命,只有一次活的机会,死了以后再也不可能复活。当然有的人相信宗教,相信灵魂可以永生或者可以轮回,但是即使有这种信仰,也无法否认我们今生今世的生命是永远不能重现的。每个人在这个世界上只能活一次,只有一个人生,所以对于每一个个体来说,生命是他最宝贵的东西。同时,生命是人生所有其他价值的一个前提,一个基础,你没有了生命,其他价值都无从谈起。曾经有一个学校搞生命教育,让我题词,我当时写了三句话:热爱生命是幸福之本;同情生命是道德之本;敬畏生命是信仰之本。人生的一切重要价值,都是建立在对生命的正确态度上的。现在我要加上一句:尊重生命是法治之本。这正是我今天要讲的第一个问题。

尊重生命要落实到个体生命,让每个人的生命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也使每个人对他人的生命权利予以尊重,这正是法治社会要解决的问题。法治社会的出发点,就是要寻求一种能够最大限度保障生命权利的社会秩序。在西方为法治社会奠定理论基础的是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哲学,代表人物有洛克、亚当&iddot;斯密、休谟、约翰&iddot;穆勒等人。洛克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理论的创立者,他在《政府论》下卷里说,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护天赋人权,也就是保护老天、大自然给每个人的权利,这个权利是什么呢?他列出三条:生命、自由和财产。生命是每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而要保护生命权,就必须保护自由权,让每个人拥有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自由。同时,生命的维持需要物质资料,而经济领域的自由也是落脚到财产的获得,因此西方法治理论家都特别重视保护财产权,在他们看来,如果财产权没有保障,对生命和自由的保护就成了空话。

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哲学最基本的道理其实很简单,归纳起来就是两条,一个是个人自由,一个是规则下的自由,也就是法治,这是两个基本的原则。把这个道理讲得最清楚的是亚当&iddot;斯密,他是从分析人性着手的。他说,人性中有两种基本的自然情感,一是利己,二是同情。首先,每个人都是一个生命个体。作为生命,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本能,对于生命本能你不能去做道德评判,说它是坏的。同时,作为生物学上的个体,每个人必然对自己的苦乐和利害有最直接的感受,不管你和别人多么亲,多么爱别人,你仍是一个和他不同的个体,跟他隔了一层的,你无论怎么设身处地去体会他的感觉,总还不是你自己的感觉。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有一个不相干的人死了,那个人也许是你认识的,但关系比较远,当然你会难过,但是这种痛苦还不如你自己牙痛时的痛苦来得直接和真切。你想牙痛是多么小的事,人死了是多么大的事,但是因为你是一个和那个人不同的个体,你对自己的小痛苦的感受要强烈得多。从这一点来说,人都是利己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关心要超过对所有别人的关心,同时世界上所有别人对他的关心也比不上他对自己的关心,这是由生命本能决定的自然趋势。所以他说,每个人都比别人更适合于关心他自己。既然如此,就应该顺应这个自然趋势,创造一个制度、一种秩序,能够让每一个人去关心自己,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个人自由。

但是,你是利己的,别人也是利己的,你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别人也要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你在利己的时候不能妨碍别人利己,你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这就必须有规则了,而这个规则简单地说就是不能损害他人。所以,利己是允许的,损人是不允许的,如果发生了是要受到惩罚的。这就是规则下的自由。其实,不损害他人,这在人性中也是有基础的,就是同情本能,人能够把自己的利己本能推己及人,体会并且尊重他人的相同本性。可是,如果没有规则,损人的行为不受惩罚,同情本能就得不到鼓励,会变得越来越弱。

法治社会的基本道理就是这样,用我的话来说,就是保护利己、惩罚损人。按照经典的说法,就是一个人只要他的行为仅仅涉及自己,他就拥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人包括政府不能对他实施强制。这就是个人自由的原则。同时,任何人也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不能对他人实施强制。这就是法治的原则。法治是规则下的自由,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自由,而规则实际上也是根据保护个人自由这个核心理念来制定的,重点是防阻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政府的责任是什么呢?就是保护所有个人的自由,防止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发生,如果发生了,就要依据法律进行惩罚。

所以,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保护利己,鼓励利己,同时防止损人,惩罚损人,一方面鼓励大家追求自己的合理利益,追求自己的幸福,另一方面在这个追求的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损害他人的利益。利己而不损人,这是西方伦理所提倡的个人主义。我们以前往往把损人和利己合在一起说,好像个人主义就是损人利己,这是不对的,让利己蒙受了不白之冤。其实损人和利己是两回事,利己不一定损人,我们当然要反对损人,但是不能反对利己,这是人的行为的一个巨大动力,关键是要因势利导,把它引导到一个合理的方向上,达到一个对大家来说最好的结果。

如果一个社会既保护利己,又惩罚损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争取自己的幸福、自己的利益,同时又不允许对他人进行侵犯,如果发生侵犯就必定受到惩罚,这样的一个社会就一定既是充满活力的,又是非常有秩序的。所以,应该说法治社会是最合乎人性的,是从人性出发可以设想的最好的政治体制。

2中国缺乏尊重生命的传统

我在北京看一份《新京报》,经常会有一些报道,让人看了非常难受。前不久北京发生这样一件事,城管执法,拆违章建筑。确实是违章建筑,街旁边原来的房子前搭了一个裁缝铺,城管开着车去拆。那个外地来的女裁缝就哀求,当然不答应,她就晕倒了。房东是一个懂医的老太太,她一看这个女裁缝大小便失禁了,就知道事情不好,非常危险,就求城管,因为他们有现成的车,求他们赶紧送医院,要不然就没救了。城管说这不是我们的事,我们只管执法。女房东只好在街上拦出租车,一辆辆都不停,最后她跪在马路中间拦,终于拦上了一辆,可是这个女裁缝送到医院时已经没有气了。这件事引起了舆论的强烈批评,那些城管听了满不在乎,仍然强调他们的职责是执法,不是救人。一个人只要有一点儿仁慈之心,对生命怎么会是这种态度!

这两天我还看到报纸上说一个事。沈阳有一个女孩,16岁的中学生,家里穷,老是饿肚子,实在太饿了,在便利店偷了一个面包,被老板娘抓住了。这个女孩就求饶,说我实在太饿了,请你原谅,我再也不敢了。老板娘说不行,我一定要报告你的学校。这个孩子特别害怕,报告了学校,她一定会受羞辱,可能还会受处分,就自杀了。她留了一份遗书,说知道自己做了错事,但是我真的太饿了。事后记者采访那个老板娘,老板娘说我抓小偷有什么错,死了就死了,和我有什么关系。对生命冷漠到这等地步,真是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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