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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说来,所谓“四大”
,大鸣、大放和大辩论,都是虚的,只有大字报才是一种实在的具体的形式。
鸣放和辩论,可以用嘴,也可以用笔;用嘴叫“口诛”
,用笔叫“笔伐”
。
即使不说中国是一个重文本传统的国家,仅从口舌与笔墨二者的份量来比较,后者也明显更具有空间堆积和时间持续上的优势。
常言道:“口说无凭”
,只有“笔写纸载”
才不容忽视和抵赖。
从大批判的实用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口舌转化为笔墨较难,笔墨转化为口舌较易(照本宣科即可),还可以无限反复地转抄、翻印、宣读和散发,在录音设备还只是少数新闻单位的专业器材的当年,“笔”
的威力和重要性远远盖过了“嘴”
。
因而实际上,“四大”
就是指的“一大──大字报。
一九七五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一九七八年三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分别将“四大”
列为“社会主义大民主”
和“人民的民主权利”
。
一九八○年二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四大”
没有起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相反妨碍了人民正常地行使民主权力。
同年九月,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取消了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
的规定。
显然,宪法上列入或取消的“四大”
,指的也就是大字报这“一大”
。
鸣放和辩论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活动,如小孩子吵架,街坊邻舍对骂,小俩口拌嘴,文坛上打笔仗,学术界的商榷,会议上的争执,法庭上的指控和辩护,议会的议案,选举时的论政,党派内外的矛盾,政治、军事和经济谈判,民事纠纷的调解,……所有这一切大大小小不同意见之间的纷争,都可以统称为鸣放或辩论,由任何宪法来规定其民主意义,是明显多余的。
只有以“大字报”
的形式出现,才能定义为“大鸣、“大”
放、“大”
辩论,才会郑重其事地特别予以规定为合法或不合法。
三、
那么,什么是大字报,我们怎样来定义它呢?最简单最字面意义的理解是:大字写成并公开张贴的文字。
查王同亿主编的《汉语大典》:
大字报〔big-插racterposter〕发表意见的文字,一般用大字写成贴出,曾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大民主的形式之一,文化大革命时颇为流行,后被取缔
辞典的条目解释,与最简单的字面意义的理解没有多大的区别。
但这种解释太不完全太不确切了,作为一种“理解”
还说得过去,但作为词条的解释简直就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