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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5[清]毛奇龄《春秋条贯》卷一:郑武公之子庄公为母姜氏所恶,请立次子叔段而武公不许。
庄公立,姜氏请封段岩邑。
使居京城,且复收西鄙、北鄙,至于廪延。
缮甲兵,具卒乘,将袭国,而姜氏应之。
及期,郑伯乃以二百乘伐京,京人叛叔段。
入鄢,郑伯遂克段于鄢,而叔段奔共。
书曰克,胜之也,盖善其胜之不杀之也。
《公》、《榖》不见策书,误以为杀之。
《公》曰:克者,杀也。
《榖》曰:能也,能杀也。
遂谓夫子此书责伯之养恶以杀其弟,而不知策书具在,伯未尝杀弟也。
共者小国而今为郑邑,叔据居之,终其身。
初名京城太叔,今名共叔,皆以所居为名,故郑伯置姜氏城颍,繻葛之战射王中肩,此二事逆迹显著,而只此一节其于兄弟间可补周公诛管、蔡,季友鸩叔牙、缢仲庆父成法之变。
《春秋》开卷即书此,以为兄弟人伦所考鉴。
所谓一端善即善之化工,无偏私也。
或曰姜氏将杀庄公,此与宋襄夫人杀宋昭公罪同,何以置城颍为非是?曰:姜有罪,人可治之,庄不得治之也。
如鲁庄姜氏弑子般,齐得杀之,闵、僖不得而杀之也。
幸郑庄悔之早尔。
后儒极恶郑庄养成弟恶以厚其崩而待之毙,总以杀叔二字致误,若知不杀叔,则从前皆可谅矣。
《徐仲山日记》曰:世以待毙责伯为不通。
向使伯不待毙,遽如公子吕之言起而除之,则无故杀弟,虽日播公羊氏君亲无将之一言以自解,肯恕伯乎?今伯不惟待之毙,且待之不毙,而深文之徒犹谓失教训不早裁制,则周公大圣尚不能得之管、蔡,而以之责伯,不可也。
胡氏解《春秋》,既知不杀,依然深文之,谓庄恐轧己,必俟其败以绝其属籍,使不得居父母之邦。
夫《春秋》绝属则将斥其氏、灭其族、不立其后,而郑庄不然。
1606[清]万斯大《学春秋随笔》卷一:段于庄公,兄弟也,而有君臣之义,恃母而骄,以至于乱,绳以国法,不得不讨。
庄公之失,始在顺母志而授之以京,终在段入鄢而复穷之以伐。
夫段为姜氏爱子,庄欲顺母志岂别无富之贵之之道邪?夫岂不知段之多才好勇而反予以为乱之资邪?在庄于此无奈母之数请而姑以予之,亦谓可以快其求、盈其愿,而不意其后之至于此也。
先儒谓庄故予之以养成其恶,然则予之之日,庄预计曰:吾予以京,彼必作乱;彼作乱,吾必克之。
藉令段作乱而公不闻,或伐之而京不叛,反助段以取胜,则郑将为段有,此虽至愚者不为,而郑庄肯为之乎?盖母不请,庄必不予。
母请而庄予是徇母之私而不能裁之以制也。
如谓庄素有杀段之心,则当请制时何不因以毙之,而反以岩邑辞之也?迨乎乱作而致讨,亦出于不得已。
然段久于京而京叛之,穷而入鄢,复何能为?斯时谕之以礼,怀之以恩,段非归死必且自亡,而庄更蹙之以兵,是兄弟之情、君臣之谊,段固忘之,而庄亦与俱绝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