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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尔多克的提醒,本来应该引起西蒙斯的注意,因为他提醒的是一个逻辑矛盾:骗子的眼睛是深棕色的,骗子的眼睛不是深棕色的(是天兰色的)。
而只要存在逻辑矛盾,就有进一步查清事实真相的必要,而不能轻率地下结论。
西蒙斯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
即便档案记录往往是极马虎草率的,即便当面辨认比档案记录更可靠,也不能在存在逻辑矛盾的情况下得结论,说史密斯和贝克是同一个人。
因为前者并不构成后者的充分条件。
因有不同意见便把瓦尔多克从贝克案侦查岗位上撤下来,更是主观粗暴、荒谬绝伦的。
贝克的辩护人是一位老练的律师希尔,他把打赢官司的希望寄托在同笔迹专家古林的交锋上,如果古林作为公诉人一方的证人出庭的话。
要是古林作证时说,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相同,两者出自一个人之手,那么,希尔将借助于南美来的证人,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因而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希尔的思维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充足理由,可以整理为下述推理:1肯定式充分条件假言联锁推理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1877年案犯的笔迹与1894‐‐1895年案犯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便是假的,说明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案犯;如果1877年案犯的笔迹和1894‐‐1895年案犯的笔迹出于同一人之手是假的,贝克不可能是1877年案的作案者,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所以,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2肯定前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伦敦,而在南美。
那么,贝克就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能够证明1877年贝克不在南美;
所以,贝克不可能是1894‐‐1895年案的作案者。
但是,公诉人阿沃里予见到了这一点,他不向古林提1877年案的笔迹问题。
他只说:1894‐‐1895年罪犯开给骗女人的衣物清单是贝克用变形笔法写的。
显然,公诉人并不是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看待问题。
希尔跳了起来,请求法官允许他向古林提一个关于1877年的清单的笔迹问题。
为了防止陪审团对有前科的被告人产生某种成见。
英国法庭有一个规定:在陪审团尚未宣布就案犯的新罪行作出裁判之前,法庭发言不得提及被告人过去的过失和前科。
阿沃里利用了这个规定,认为希尔的请求应予以拒绝,因为它涉及往事而与本案无关。
希尔愤然抗辩,说这件往事与本案有直接关系。
他的整个辩护词都是以这件事为依据的。
可是,法官富尔顿断然禁止提出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
富尔顿显然是在滥用法官权威。
由于禁止提与1877年案有关的问题,两位警察的证词就用不上了,但也无关大局,因为阿沃里已把受骗女人的辨认结果搬了出来,这已足以对陪审员们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2位受害者中有十位在开庭前的侦查阶段就已认定贝克就是骗过她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