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16世纪,独立的代价变得很高。不仅要为壮观的系列大炮付出高昂代价,就是必不可少的职业步兵,代价也不低。建造城堡需要更加精心地设计。具有政治权力提高税赋,或有信用能从新兴银行家如富吉家族与威尔塞家族贷款的王侯们,才能打得起仗,把较弱小的对手赶得销声匿迹。当然,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查理五世同法兰西斯一世间的几次战争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西班牙的腓力二世发动的断断继续的战争,原因是皇家财库破产,不得不经常停战。直到17世纪下半叶,欧洲的王侯们对领土上的资源有了充分控制权之后,才能维持住本国的常备军并发动较长时间的战争。到17世纪末,就像儿童已经成年那样,可以看清楚哪些王侯能靠自己的力量来发动战争,哪些王侯则不能。
这种变化在有关战争的著作中亦有反映。中世纪的作家从阿奎纳斯(aas)以来,总认为战争由诸侯发动的才算正当,这一原则记录在14世纪专供武装绅士阅读的一本袖珍指南中,即霍诺雷&iddot;博内特所著的《战争树》honorebo,l&39;arbredesbatailles,edgwopland,liver-pool,1949该书首写于1382-1387,迅速地成为权威著作,通过无数手抄本和印刷版本传播开来。。博内特写道:&ldo;一个平民百姓不能去向欺侮他的人讨还公道,必须由诸侯来为他们主持公道。&rdo;接下去,他又无可奈何地承认说:&ldo;但如今的战争,甚至普通的骑士也可发动,而根据法律本来是不许可的。&rdo;法律的确说得很死,诸侯比他的主要附庸的权力稍大些,住在坚不可摧的城堡中的较小的男爵只能在他们自己的领地内实行统治。诸侯权力得到巩固后,中世纪法理学家所称的&ldo;私人的战争&rdo;便告结束。16世纪与17世纪的作家严格区分开&ldo;成熟的城邦&rdo;发动的战争与私人组织发动的战争,这些私人组织已失去封建的约束,蜕化为私人的打手甚至土匪。
&ldo;城邦&rdo;变得&ldo;成熟&rdo;,以及有王权的诸侯的出现,成为独立的最高权威,法令在各省的土地上都有效,这就把意大利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原则推广到全欧洲,意大利的城邦体系已存在了一百多年了。马基雅维里(achiavelli)十分犀利地概括了这些现象,强调指出,城邦能单独判断自己的利益所在。用他的话来说,就是:&ldo;只要战争是必要的,那便是正当的。&rdo;但事实上,没有更高的权威能判断是否必要。
sasprcipissuperalex(国王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这一观点逐渐为欧洲著名的法理学家们所接受:法国的博丁(bod),意大利的金泰利(ntili),西班牙的维多利亚(victoria)。他们同意:虽然存在着正义与非正义的战争,充分与不充分的敌对理由,但最终,诸侯是唯一的评判者,而通常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seeianbrownlie,ternationallawandtheeofforcebystates,oxford,1963,p8-p12。但是,这些观点应当同伟大的荷兰思想家雨果&iddot;格罗提斯(hugogroti)研究基督教统一性的老概念调和起来。他在1625年出版了《战争与和平的规律》一书,正当西班牙与联合行省之间的八十年战争的中期。联合行省虽已被承认,但被看作是捆到一起的,并不忠诚于某个共同的领袖,而是出于现实的需要。从自然法衍生出来的&ldo;国家法&rdo;依然认为是捆到一起,因为不存在一个宫廷来实行强制。只有宫廷才能单独判断战争理由充分或不充分,以及战争行为中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不允许的。格罗提斯实际上创立了有关国家关系、有关战争与和平的若干思路,至今我们仍在有意识地或无意识地沿用。
格罗提斯的论点是他从北欧、西欧几乎连续不断的战争中体验得来的。到17世纪初,一百年前的战事中那种骑士气概的魅力已完全消失。格罗提斯1625年写道:&ldo;我见到基督教世界普遍存在着的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即使是蛮族国家也要为之羞耻的;一些无足轻重的理由,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理由,就可以引起战争;而一旦战争起来,有关神圣与人道的法律便被抛到一旁,似乎人们只要一打仗就有权利犯各种罪行而不受限制。dejurebelliacpacis,edwilliawhewell,cabrid,1853,voli,plix&rdo;格罗提斯希望对战争规定一些界线,他认为,需要对此进行更加细致研究的时候到了。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已在本章题目中暗示出来。无论这‐时期战争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不管是继承的争执,或是16世纪后半叶常见的宗教信仰的冲突,战争的实施依赖一个纯粹商业基础上用签订契约组织起来的很大的国际性阶层。这已不是什么新事物,这是我们在上一章中见到的中世纪晚期已出现的事物的继续发展,只是如今已更为系统化,已更为完整。即使如法国16世纪初期仍存在着封建制度规定的骑士服役现象,贵族们已失去从军的嗜好,更多的兴趣放在了商业利益方面。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正是在法国,首先发起这一初步的模式,到了下一个世纪,便发展成为职业军队。但是,&ldo;雇佣的武装人员&rdo;是15世纪才有的。16世纪法兰西斯一世用皇家财库建立起来的步兵&ldo;军团&rdo;还只是零星小部队。法国也好,欧洲其他地区也好,这些军队建立起来以后,都由一群主办人带领去作战,主办人则只对能准时地、不折不扣地付给他们现金的雇主效忠。
这种军事契约在意大利半岛风行二三百年,最后在阿尔卑斯山以北扎根。在意大利,如我们在上‐章已指出的,经过&ldo;授职战争&rdo;,封建结构四分五裂,贵族们纷纷各行其是,各城邦很早发育起城市经济,完全具有支付雇佣军队的能力。再加德国皇帝们把外国骑士团伙带到南方来,以及14世纪十字军退潮留下来的一部分,都随时准备听命于任何雇主,对不给钱的主人则要他们的命。其中最蛮横、残暴的是&ldo;大帮&rdo;,接近一万名粗汉,有多种国籍,从1338年至1354年的十五年间横行一时,帮会对其成员则实行&ldo;保护&rdo;。数年后,继之而起的,是那么一群&ldo;劫道的&rdo;routiers,法文,指中世纪专事抢掠的武士团。,系英法&ldo;百年战争&rdo;1361年结束后被解雇下来的一帮人,在&ldo;英国的约翰&iddot;霍克伍德爵士&rdo;的旗号下从法国南下,组成著名的&ldo;白帮&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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