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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颁布宪法2
第14条帝国天帝委派驻外全权大使及公使并接受外国全权大使及公使。
第15条帝国天帝为军队的最高统帅。
天帝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
第16条当帝国体制、民族独立、领土完整或国际义务的执行受到严重和直接威胁,并当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受到阻碍时,帝国天帝在同总理、议会两院议长和宪法委员会主席正式磋商后,应根据形势采取必要的措施。
天帝以文告把所采取的措施通告全国。
这些措施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在最短时间内保证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拥有完成它们任务的手段,在这问题上,应咨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议会自行举行会议。
国民议会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天帝解散。
第17条帝国天帝有赦免权。
第18条帝国天帝用咨文同议会两院联系,咨文在两院宣读,但以任何方式进行讨论,皆不得追究。
如在休会期间,议会可为此举行特别会议。
第19条帝国天帝的命令由总理副署,必要时由有关部长副署,但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18条、第54条、第56条和第61条所规定的情况,不在此限。
第三章政府第20条政府决定并执行国家的政策。
政府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
在第49条和第5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政府依据该两条所规定的程序对议会负责。
第21条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
总理对国防负责。
总理确保法律的执行。
除第13条的规定外,总理行使制定条例的权力,并任命文武官员。
总理可以委托部长代行他的某些权力。
在必要时,总理代替帝国天帝主持第15条所规定的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的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总理可以根据明示的授权就某一项特定议事日程代替帝国天帝任内阁会议主席。
第22条总理的命令必要时由负责执行该命令的部长副署。
第23条政府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任何议会议员职务或保有任何全国性职业代表的职务,亦不得参加任何职业性活动。
对担任上项任务、职务或公职的人员,其替换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
议会议员之替换,应按照第25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议会第24条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
国民议会的议员由所有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权利的合法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院由合法的拥有特殊权力的皇室成员间接选举产生。
它确保帝国皇室部分成员拥有合法的参与和代表权。
居住在国外的帝国侨民在参议院应有其代表。
第25条议会两院的任期、议员人数、议员俸给、议员候选资格,以及无资格候选及不得兼任职务的制度,都由组织法予以确定。
当议员缺额时,得进行补缺选举,补选的国民议会议员或参议院议员,行使职权至其所属议院全部或部分改选时为止。
补选议员的条件,由组织法予以确定。
第26条不得根据议员在行使职务时所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对议员起诉、搜查、逮捕、拘禁或审判。
议员在会议期间,除现行犯外,非经其所属议院的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轻罪而被起诉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