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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欧洲联合进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者虽然是欧洲建设的必要条件,但却非充分条件。
按照马涅特的观察,欧洲建设的可行性的关键是欧洲民主国家的法治制度和价值认同。
由于欧洲各国内部的三权制衡系统,使得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法治系统得以产生并真正行使职权;由于各国对人权基本价值的认同,使得欧洲联盟得以建筑于一个共同的人权高于主权的价值认同之上。
欧洲建设从一开始就被置于一个三权分立的制衡系统中,但这一系统是不平衡的。
欧洲议会议员1979年以前由各国议会任命,1979年以后由普选产生。
欧洲议会代表各国选民而不是政府,但却是一个监督机构。
1979年以来,议政和监控作用有所上升,但仍然没有立法功能。
最值得强调的是欧洲司法系统。
1958年《罗马条约》(treatyofro)生效之后,欧洲法院就正式成立,负责仲裁欧盟各国之间的纠纷,尤其是从法治国的角度保证各国遵守欧洲各条约的规定。
欧洲法院的功用长期被舆论忽略,但欧洲法院是欧洲联合中真正的超国家机构。
欧洲联合奠基于民主、自由、人权的基本价值。
1949年在伦敦创建的大欧洲会议(nseildel&39;europe,包括土耳其在内的当时欧洲的所有非共产国家)的基本宗旨就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的价值认同。
《欧洲人权公约》于次年由参加该组织的所有国家签署,1959年欧洲人权法庭成立,进一步强化了欧洲联合的人权价值基准。
欧洲共同体创建时的最基本文件《罗马条约》明确规定,欧共体遵守《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并在历次重要条约中重申这一价值准则。
欧共体于1973年所通过的《哥本哈根宣言》(declarationoneuropeanidentity)更是将民主、人权和市场经济作为所有欧共体成员国必须遵循的三项原则,也是所有申请加入欧盟国家所必须遵循的先决条件。
欧盟一再强调共同价值不仅仅是强调人权高于主权的价值认同,同时也出于将人权凌驾于各国法律之上的制度考虑。
欧洲建设通过《欧洲人权公约》,尤其是为保障公约有效执行的一套司法机构的设置,使得一个制度性的价值欧洲凸显出来。
马涅特指出,这一套制度设计是欧盟的首创。
通过这一制度,欧洲各国完成了对国家主权的&ldo;双重相对化&rdo;。
一方面,在原则上,欧洲各国通过条约规定承认自身主权的相对性,国内法低于欧洲法;另一方面从形式上,将本国司法机构置于一个超国家的司法机构之下,是对主权外部边界的自我限制。
这一主权双重相对化,是欧洲以人权价值为基准的法治建设的结果,也是欧洲建设驯服主权的主要奥秘所在。
值得指出的是,这一驯服主权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奠基于欧洲的法治国传统。
一个欧洲范围内的法治国不仅是各国法治国的放大,而且也同时加强了民族国家的法治国制度。
从国际层面上考虑,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的今天,欧洲法治国秩序的建立也应该对世界法治国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