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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迅速赶到现常勘查检验笔录如下:死者仰面躺在床上,颈部正中有一道切割伤,很深,床头、地面一片殷红。
地面瘀血右边有一把菜刀,刀刃有血,刀把无血。
死者头发不乱,喷溅在脸上的血仍呈原始状态;死者双手臂平直放于身躯两侧。
左手手背、手心均有血;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
死者身上覆盖着被子,被子右肩膀旁有一脚后跟收拉时留下的血樱床的外侧中间部位有一双血手掌印,清晰可辨;床头木桌上放一盏油灯,旁边有一火柴匣。
火柴匣上也有血。
经对被告人郑某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所穿衣服领部、鞋后边缘部均有血。
经调查得知,郑某在出事前一两天,曾将家里东西向外转移。
讯问郑某,先否认当晚在家,韩某如何被杀他不知道,后经指出床上有其血手印等事实,他才勉强承认当晚在家,但坚不承认曾经杀人。
逮捕后,时而承认杀人,时而又推翻。
县公安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杀人罪向法院提出公诉。
县法院经过审问,确认不疑,以&ldo;被告郑某面麻凶恶,行凶杀人,坚不吐实,罪大恶极&rdo;为由,判处郑某死刑,上报地区分院复审。
一开始,复审人员感到此案办得很扎实。
既有人证,又有物证,特别是床上那一双血手印,把他证死了。
他本人虽在开始时不承认杀人,但后来还是承认了。
大家一致认为郑某杀人无疑,该判死刑。
但是,经过深入分析,原来的认识开始动摇,觉得理由不很充足,中间还存在着矛盾。
为何死者右手手背有血,手心无血?按照常倩,在受到加害时,不管她愿不愿死。
只要手未被绑,未被药物麻醉,在感到疼痛时,总是要本能地进行防护的,按说手心手背都是应该有血的。
他杀的结论开始动遥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是他杀,那么,因本能地挣扎反抗,受害者双手心手背都应有血;经查,这个受害者不是手心手背都有血;所以,不是他杀。
由于这一疑点,大家都感到茫然了。
显然原先的审判结论存在着问题。
有一些事实和案件结论似有同一性联系,而另一些事实则和案件结论没有同一性联系。
因此,深入调查案件的全部事实,找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才能透过现象,把握本质,克服主观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