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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国委任状:&ldo;大清国大皇帝敕谕,现欲与大日本国重敦睦谊,特授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北洋通商大臣一等肃毅伯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商议便宜行事,定立合约条款,予与署名画押之全权,该大臣公忠体国夙著勋劳,定能详慎将事,缔结邦交,不负朕之委任。
所定之条款朕亲加查阅,果为妥善便行批准。
特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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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委任状:&ldo;保全天祐践万世一系之帝祚大日本帝国皇帝,此书昭示万民。
朕为恢复与大清国之和平,维护永久之友谊,兹授与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特命全权弁理大臣,授以记名签字之全权。
该大臣奉公诚信、敏捷、谨慎,定能与清国特派全权大臣,共议缔结两国媾和条约,所议定之各条项,朕亲阅认定其妥善后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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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状交换后,李鸿章请求宣读一文书,伊藤首肯。
清国代表罗丰禄朗读英文书状:&ldo;清国皇帝陛下特命全权大臣提议,本和平谈判伊始,两国应首先承诺休战日,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即停止水陆交战。
此番本大臣授与商议签署回复永久和平之全权,有达成此目标之诚意。
在有效之和谈前,首先立约休战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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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节:北洋水师降服始末(8)
伊藤:&ldo;阁下的备忘录容明日答复,阁下查阅过余等的委任状认为可以吗?&rdo;
李:&ldo;格式非常正规,没有遗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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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ldo;如无疑议,请阁下接受余等的委任状,余等也接受阁下的委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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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ldo;可以,阁下对余的委任状满意吗?&rdo;
伊藤:&ldo;当然(微笑),只是余的委任状有我天皇御亲署名,而阁下的委任状只有国玺印,没有贵国皇帝陛下的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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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ldo;按押国玺印乃我大清国之惯例,与他国亲署有相同效力。
我国向他国派遣使臣,委任状一律用国玺而非亲署,此乃恒例。
如若他日像贵国一样进步了,说不定皇上也会亲自署名。
然,余想这种变更还需几多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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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藤:&ldo;余并无以此为难阁下之意,说来清国何故不认同他国的例规呢?&rdo;
李:&ldo;在我国的礼仪中,臣下对君主是不能有违礼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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