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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第1页)

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多是少?以北宋时期铜钱对大米的购买力折算,大致相当于今日10多万人民币。以当时开封的物价,繁华地段&ldo;寸土寸金&rdo;,170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但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每户170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应该说是合理的。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100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

上面说的乃是北宋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再来看南宋的拆迁补偿。

绍兴二十八年(1158年)六月,由于&ldo;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rdo;,宋高宗命令&ldo;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rdo;。高宗说,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ldo;民间屋宇&rdo;,如有拆迁,务必&ldo;措置优恤&rdo;。

当时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做张偁,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ldo;营寨教场&rdo;,只有少数&ldo;居民零碎小屋&rdo;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ldo;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rdo;。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偁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ldo;所有合拆移之家&rdo;,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ldo;仍依原间数拨赁&rdo;;新城内外,只要是&ldo;不碍道路&rdo;的屋宇,则&ldo;依旧存留&rdo;。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ldo;拆移搬家钱&rdo;,业主每一间房补贴十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五贯钱,另外五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ldo;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rdo;,即禁止经手的官吏克扣补偿款。按南宋初的物价,十贯钱,刚好可以在临安府建造一间民房。应该说,这个补偿标准,不算高,但还属于合理范围。

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能够获得一半&ldo;拆移搬家钱&rdo;,表明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在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赔偿,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从宋代的拆迁补偿来看,我们大致可以说,宋人的私有物权显然是得到政府的尊重的。一个尊重民间私有产权的大宋,是值得我们怀念的。

宋朝的&ldo;福利国家&rdo;气象

宋代是一个崭新的时代。

说它崭新,是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发生了历史性的大变革:原来旨在保证&ldo;耕者有其田&rdo;的均田制被&ldo;田制不立&rdo;、&ldo;不抑兼并&rdo;的土地自由市场所代替,庄园经济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被基于人身自由的租佃制所取代,国家承认人民迁徙之自由,商业受到前所未有之重视。而随着商业的展开,城市的繁华,人口的流动,贫富也明显分化,乃至产生了一个庞大的贫困群体。这个群体不仅隐藏在乡村,而且流浪在城市街头,变成一个巨大的问题摆在宋代政府的面前。

这个时候,建立起一个为贫困人口的&ldo;生老病死&rdo;提供救济的国家福利体系,就显得特别迫切。而且宋朝&ldo;以儒立国,儒道之振独优于前代&rdo;,儒家的&ldo;保息&rdo;思想也要求朝廷负起养民之责。正是在这样的内(价值追求)外(社会需求)压力下,赵宋政府开始有意识地去构建一个完备的国家福利体系。

国家福利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其实很早,《周礼》中就记载了六种&ldo;保息&rdo;之法:&ldo;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rdo;不过在宋代之前,国家福利并未实现体系化,多为临时性救济,带有备荒赈灾性质。宋代则建立了一套覆盖面极广的福利救济体系,救济的对象涵盖了孤寡老人、残疾人、乞丐、弃婴、孤儿、贫困人口等所有无法自立的群体,提供的福利覆盖了国民&ldo;生有所育、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葬&rdo;等层面,可谓&ldo;从摇篮到坟墓&rdo;均有国家救济。《宋史》说&ldo;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赈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rdo;,真不是溢美之词。

现在,就让我们穿越到宋代,以&ldo;生老病死&rdo;为序,近距离观察一下彼时国家福利机制的运作。

先来说&ldo;摇篮&rdo;即&ldo;生&rdo;的福利。

宋代的&ldo;摇篮&rdo;福利可以分为补救性救济与预防性救济两大类。预防性救济是指国家在发现贫家妇女怀孕之后,给她们提供生活补贴,以免穷困人家因养不起孩子而溺婴、弃婴。南宋绍兴八年(1138年),高宗下诏在全国推行&ldo;胎养助产令&rdo;,诏曰:&ldo;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rdo;具体做法是,每一家贫困户发钱4000文(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这笔经费来自国家征收的&ldo;免役宽剩钱&rdo;。南宋的州县还设有&ldo;举子仓&rdo;,即由地方政府向贫家产妇发放救济粮,一般标准是&ldo;遇民户生产,人给米一石&rdo;。举子仓的仓本来自国家常平仓、官田收入及富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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