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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年》:齐人来媵。
《公羊传·成公十年》:媵不书,此何以书?录伯姬也。
三国来媵非礼也,曷为皆以录伯姬之辞言之?妇人以众多为侈也。
《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以藩载栾盈及其士,纳诸曲沃。
以上诸例当中,《左传·僖公五年》“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是说晋献公灭了虞国,把虞国国君和虞国的大夫井伯作了女儿的陪嫁(媵)。
其他例子里,有鲁国嫁女到宋国,晋、卫两国媵之,鲁、晋、卫都是姬姓,宋是子姓;有晋国嫁女到吴国,齐国媵之,但晋国姬姓、吴国姬姓,齐国姜姓,这既犯了“同姓不昏”
的原则,又犯了“同姓往媵”
的原则。
一经三传所记的例子太少,也许《公》、《榖》两家的解释是有道理的,即诸侯媵女属于小事,照例不必记录,只在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才加以记录。
如《春秋·隐公七年》载“叔姬归于纪”
,504何休和杜预都解作:叔姬是伯姬的妹妹,伯姬在隐公二年已经嫁到了纪国,叔姬应当从嫁,但因年小未行,直到隐公七年才随嫁纪国。
而《春秋》定例有所谓“媵不书”
,这里作了记载,是为“变例”
。
但是,所谓“变例”
,到底是孔子真义还是后儒附会,这又是一大公案。
朱熹曾论这种文风是“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
,不是圣人的“大中至正之道”
。
505
公案难断,姑且以变例论,有变例则必有深意,至于深意何在,何休说是叔姬后来作了嫡妻,且有贤行。
徐彦为之寻找证据,引《春秋·庄公二十九年》“纪叔姬卒”
和《春秋·庄公三十年》“八月,癸亥,葬纪叔姬”
,一卒一葬《春秋》都有记载,叔姬自是嫡妻无疑。
506——如果此说属实,就说明媵(姪娣)是可以升为正妻的。
再者,“三传”
凡用“媵”
字,似乎多是“二国往媵”
那种意义之“媵”
。
“媵”
字在“三传”
和《史记》当中的用法截然不同。
《史记》当中,“妾”
依然卑贱,但“媵”
在《公羊传》中的涵义已经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