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哈灵顿的方案,最高限额每人只能有2000镑之收入,然则据估计,当日英国全国之士地收入也只有1000万镑,所以只有5000个如此之大地主,即可以将整个国家之土地全部霸占,使其他的人户全部成为他们的佃农(英国17世纪人口在400万至600万之间)。从这些条件看来,哈灵顿的建议只是预防唐朝“藩镇之祸”形态的巨家大室危害国家安全,他没有以纯粹经济上的理由禁锢自由的发展。
除了这2000镑年收入的限制之外,哈灵顿愿意让现有土地占有维持现状,不加干涉。纵使他提倡平等,也不是数目字上的平等,而是享有平等的经济机缘。他说:“勤奋为存积(资本)最有效的办法;存积则忌均平。”同时,他理想中的社会是一个流动性的社会,从工商业存积的资本也可以与农业资本对流,以至农村经济与都市经济合为一元。
这种说法,今日的读者不容易产生深刻的印象,因为以后事实既已如此展开,则观察者也觉得不足为奇。所以本书不惮再三提醒读者,务必要想象17世纪之英国,封建制度早已崩溃,而资本主义尚未登场,在这青黄不接时期,最后阶段的情景。当日右派之君权神授说,无异提议将历史倒推,回到中世纪。左派之喧嚷自由则没有体会到自由并不是令各人自生自灭,而是要有耕地、有工作、有市场、有交通道路、有生活保障,凡此各事都要代价,并且不能超脱历史的环境,凭空产生。内战之爆发,也可以说是各种不着实际的想法各走极端所至。哈灵顿的著作,继霍布斯学说之后,说明英国面临急遽的变化。这变化却有200年的背景。乡绅兴起,代替了昔日贵族地主,为社会领导的力量,并且已在各人出生数代之前构成了一种澎湃的力量。那么如何应付这局面?这种组织与运动既由金钱发动,则整个社会也只好接受现实,用私人财产作新组织的根本。哈灵顿主张依贫富将人民组成步兵及骑兵,也就是在军备上及社会分工合作上照此原则安排。提倡成文宪法,亦即脱离旧日之习惯法,别开生面。我们今日司空见惯,在当日却为创见,有革命意义。而且《海洋国家》以英格兰的现实情况作背景,与历史衔接,和一般乌托邦的建议不同。
为什么上述社会之蜕化既已经历一两个世纪之久,其间征象要等哈灵顿著书才一语道破?在这里我们要重申,所谓“封建制度”和“资本主义”都是后人创拟的名词,用以概括历史上广泛的组织与运动(虽说资本主义尚未全部成为历史),其本身不可能按计划,有预定进度地依时产生。在英国,这时候农业技术还追随荷兰之后,如引用荷兰式之犁,招用荷兰员工,构成剑桥以北沼地的排水系统。若非圈地运动继续发展,私人土地所有权还不成定局。总而言之,其低层机构中仍有千百头绪,不能由一种体制立即跃入另一种体制。只等到如此庞大的运动临迫到发展之最后阶段,思想家才能领悟到整个的幅度和纵深。而且霍布斯及哈灵顿也由于他们和自然科学家接近,才能产生一种近似社会科学家的眼光。
近代学者常批评哈灵顿的写作富于说教意味,可能由于其中带有阶级斗争意味。查理二世复位前夕,《海洋国家》一度极被伦敦有识之士重视。似此,他在历史上的影响甚可能超过后人之认识。
还有一点,哈灵顿之言论,足为其盛誉之累。17世纪英国作家涉及政治经济情事,通常提到海外殖民地。《海洋国家》更对邻岛爱尔兰有一段建议,主张将之征服后,招募犹太人移民,责成他们在岛上开发农业,除了军事开销之外,其收入尚可以向英国每年进贡200万镑。
光荣革命及洛克
英国1689年光荣革命成功,可以说是在各种主张之间取得妥协。威廉为荷兰人,而由英伦政客邀请入主,实质上是一个被选举的君主。他与玛丽同为斯图亚特王室之直系苗裔,所以又维持了王位世袭的原则。其后在1701年,更由议会通过“继承法案”(Act of Settlement),预定王位属于詹姆士一世之外甥女苏菲亚(Sophia)及她的继承人。同时又表决以后国王或王后必为英格兰教会之一员,国王如为外国人,出国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此外,1689年通过“权利清单”(Bill of Rights),1694年成立英伦银行,奠定了国债的地位,使国王不再以人身对国家财政负责,都是宪法史上的大事。经过这些历史上重要的里程之后,光荣革命前之英国已和1689年后之英国截然不同。只是这一串重要的改革,不用宪法会议的程序揭扬铺张,仍保持传统程序。这也表现时人不务虚名,只求实效的性格。约翰·;洛克在历史上被称为光荣革命的发言人。他的学说融和常情,缺乏逻辑上之完整,看来也符合时尚风气。
17世纪英国的政治思想家如霍布斯及哈灵顿都曾在牛津上学,到大陆旅行,对新兴的科学感到兴趣,也都在中年之后才发表他们重要的论文。洛克也在这些方面步武他们。他生于1632年,父亲出任地方律师,内战时加入议会派军队。因此洛克有中产家庭的背景。此后在牛津居住约30年,受过希腊拉丁文和古典教育训练。他本身又对医药有兴趣,获有医学博士学位。只是他健康条件欠佳,有时需要长期调养。
在当学生和教师的时代,洛克已与政治结下不解缘,曾参加英国访问布兰登堡(Brandenburg,德国王室前身)之使节团。他在1666年结识了古柏(Anthony Ashley Cooper),和古柏一家发生密切的联系,对他后半生的生活有很大影响。古柏在内战时首先参加勤王军,后改入议会军,最初支持克伦威尔,以后又反对他的独裁,支持查理二世复辟。复辟成功后,古柏被封为男爵,又进封谢夫兹伯里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曾在查理二世朝中担任要职,也聘洛克为秘书、顾问及家庭教师。古柏最后的政治行动,则是反对詹姆士二世嗣继王位,这活动不成功,他被控叛国,只好遁迹海外,死在荷兰。洛克也被控支持蒙茅兹公爵的叛变(详第四章),不久也亡命荷兰,直到光荣革命成功之后才回英国。他以前虽曾发表过各种文字,重要的著作都在威廉及玛丽时代刊载。洛克晚年曾在威廉朝中担任商业及海外农场公署督办,年薪1000镑,4年之后因健康原因辞职。期间,他继续著作并且修改以前的书刊,1704年逝世。
洛克的文集,排印达9册之多,当中只有三种影响后人最深,都在1690年初次出版。其中一种题为《人类悟性论》(An Essay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其主旨在否定所谓与生俱来的观念。如果人类都有与生俱来的观念,那么为什么小孩子不具有这样的观念?洛克并不坚持任何的了解都待人类的感觉而产生,他承认也有外界的事物,其存在并非我们的感觉所能目领耳受,然则也不出于天生的观念。例如5+7=12,并不由于一种先天的观念预藏在人的脑里,而是出于经验之推断。而且很多抽象原则出于感觉之后,例如我们必先能辨别红色非白色,以后才能领略色彩相对之理。以这种辩论的方法,洛克替当日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打开出路,而有意推翻伦理上及宗教上的武断。
其他两种小册子,通常称为《政府论二讲》(Two Treatisesof Government)。第一篇为驳斥菲尔玛(Sir Robert Filmer)的论调而作。菲尔玛的著作在身后出版,仍是替君权神授说张目。他从圣经里人类祖先亚当说起。亚当既以祖考的地位管制他的子孙,以后的君权也都产生于同样的方式。国王不用与人民订合约,等于父亲无需与儿辈订立合约。(本书作者按:这与中国传统的君权观念极为接近。)国王加冕的誓辞已经说明他只采用好的法律。至于法律是好是坏,由他作主。人类的自然状态不是平等,而是君主制。所谓天赋人权,人民有选择地组织政府,只是犯上作乱之阶。洛克的驳斥,今日很少被提起。大概由于他著书时,一个国王已因坚持己见而被弑,菲尔玛书出不久,另一国王又因国民拥戴外来的王子而被驱逐,至此君权神授和以宗教领导政治的主张都已不攻自破,也毋须再三辩驳。几个世纪之后的今日,仍旧传颂不绝的乃是洛克的《政府论二讲下编》(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因为这篇文字较有积极性,而且把著者多方面的见解汇集于一处。
洛克的小册子也根据圣经,把《创世纪》当作历史看待。书中说及亚当和夏娃有养教儿女的天职,可是他们管制的力量是暂时的,只适用于儿女助弱之时,且仍要合于理性。儿女既已成长,则这种管制的力量已无必要,幼辈可能尊敬长辈,不一定要服从父母。至于父母有时候以遗产为饵希望儿女继续服从他们,则已是生意,有如合同关系,不能谓为天赋父母如此之权力。
在另一段,洛克也把婚姻关系定在主要为繁殖之用。人类的婚姻关系较其他的动物为长,也较坚定,乃因人类之婴孩需要长时间的教养。前儿尚未成年,次子又已出世。自然法则之需要夫妇关系长期继续,无非这种原故。如果其目的达成,只要夫妇间有适当的经济安排,没有理由不能中断其婚姻。法官判案,只能根据这原则。
虽说洛克所述,纯站在研究政府的立场否定父母和男人有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有时他也说儿女是因感激父母养育之恩而自动扶助他们,或者因为习惯的关系,在小事上对父亲让步,夫妇因一同养育儿女,可能培养共通的兴趣,这些情形纯系私人和个别的感情,已与他所说的权力与义务无关。这些议论在今日看来,已属司空见惯。但在17世纪则已将唯物主义和个人主义推上最高峰。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制相比,两方之距离更为明显。即在本世纪初年,中国社会根据“三纲五常”的教条,认为服从长上、孝顺父母、举案齐眉不仅是风气所关,而且也是个人人生的目的(换言之,亦即认为这都属于自然法则)。政府和社会提倡之馀,并以实力强制执行之。我们在评判是好是坏之前,先要看出当中一个绝大的距离。
洛克的宇宙,既不用以支持君臣、父子、夫妇永恒不变的秩序,那么人生目的何在?
他的答案是保持“人身财产”,包括生命、自由和资产。
洛克虽然反对霍布斯,但也引用《巨灵》里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两个观念。但是他的自然状态不是一个吃人的社会。即在初民时期,人类已经遵照自然法则,各人享有绝对的自由,彼此平等,以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也完全出于一种互惠的局面。组织政府的目的,无非保持这样的状态。因为人类纵善良,总有不守法的人侵犯劳人,自然法则容许被侵犯者予以膺惩。可是个人自己作主,难免褊袒,所以引用政府为公正人。此时政府所有的职权,纯系一种被信任的职权,无异于人民聘用之经理。
从这出发点,《政府论二讲下编》强调君主专制是一种曲解理论、出卖信任的作法。书中提到百姓有权反抗暴君时,带着一种“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者也”的语调,作者不怕人民见异思迁,动辄颠倒政府,他只怕他们积习相安,见恶而不除。这种宗旨对光荣革命产生了肯定的作用。此外洛克也用社会契约的名义引入他自己的设计。例如政府必有人民之认可,如无彰名较著的认可,则有含默之认可。民主体制,总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一个公民不满意公众的决议,他有权脱离这国家,另寻出处。政府则三权分立,立法、行政之外,另有“中央政府权力”(fed…eral power,或直译则为联邦权)专管外交。内中立法权及立法机构最为重要。这些建议及所标榜的精神,经过提倡,成为很多民主国家的一般原则,也为不少研究政府的学者所注目。固然资本主义容易在这些条件下产生,可是这些条件与思想的关系不深。我们注重思想体系之转变,还是要认清洛克对私人财产权的阐释。
《政府论二讲下编》接受了欧洲中古以来的观念,认为上帝将世界的资源赐予人类(霍布斯也从这点出发)。这赐予出于一种集体性格,即盈天下之人,享有天下之事物。有待某一个人将他的劳力与物资混合,这物资才成为此人的人身财产,土地草木亦复如此。一个人既于此地耕耘,则有权将所耕之地圈为私地。他若放马吃草,则这草地也成为了他的牧场。在这化公为私的情况下,各人不能过取,亦即必使旁人还有同等机会,也不能浪费,所植苹果、所种小麦必供食用,不能让之霉烂。
在叙述人之劳力时,洛克也步霍布斯之后,认为各人之人身财产包括他自己的身体。他说:“虽然地球及所有低级生物属于全人类,但是每个人有他自己,是为其人身财产,除他自己之外旁人无权过问。我们可以说他的体力和他双手的工作都是他自己的。他从自然所供应及遗留下的条件内取出的任何物品,则已将自己的劳力混合在内,亦即是混入了全属他的私产,所以这物品也成了他的人身财产,于是排除了其他人享有这物品之权利。”在这拾取占领的时候,无需旁人同意,因为到处征求同意,势必人人挨饿。
以上所说不能过取、不能使物品霉烂的条件不久即被打破。一到货币开始流通,则物品都可以在市场流通,所植苹果、所种小麦,都不至于霉烂。这种安排中,也有公众意识之作用。当众人都承认货币的价值,他们也默认了各人领取物品之范围自此扩大。
洛克更褒扬勤奋之人对社会的贡献。他说:“一个人用他的劳力将土地隶属他自己,并不减低人类之所有。反之,他增加人类之所有。因为一英亩私圈之熟地所产生供应人类之物品—;—;让我在现实的范围之内说吧—;—;十倍于同样肥沃而尚未开荒的公地。那么这圈地之人在10英亩里所产生的供应人类方便之处,有等于100英亩尚未开荒之公地。如此,他实际给人类增加了90英亩土地。”
货币更加速土地占有之展开。洛克信口说来,当日之土地至少可供一倍以上的人口使用。只是在货币尚未流通的地方,其土地尚待开发的情形依然如故。在已经开始使用金钱的地方,则很“难如此”。以上的叙述,完成了洛克对现下土地使用之解释的准备。质而言之,以下他的论调总不离“资本家的生产方式”。
土地既已为各人圈画占有,没有土地的人何以为生?洛克的答案则是出卖劳力。在《政府论二讲下编》他已预先写下人类之自由,包括处置本人人身之自由。只要不违犯自然法,各人对本人人身之安排,非旁人可越俎过问。前面已经说过,他认为劳力也是各人人身财产之一部分,如此则没有不能通过金钱当作商品出卖的道理。购买旁人之劳力,不仅可用于生产,而且可用以扩充生产工具。洛克的解释,可以从下面一段看得清楚。他说:“我的马所嚼之草,我的仆人所刈之草地,以及我在任何地方,任何与众共有之土地内开出的矿产,都是我的人身财产,用不着任何人授权或同意。”这当中值得注意的乃是“我的仆人所刈之草地”。可见得仆人出卖劳力,除了工资之外,别无收获,主人则可以坐待其领域之扩大。
初民之平等,至是变为不平等。土地之占用如是,货币之领有亦复如是。“货币根据合约将利润,亦即某人劳力之报酬,运送到他人的口袋里去。其所以如此,乃是货币分配之不平等,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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