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刚刚检方的问题从纪录中删除。」
御子柴装模作样地道了歉,迅速就坐。刚刚的争辩,御子柴自己也知道相当愚蠢,但御子柴的真正目的只是要中断岬的发问,让要藏获得喘息的机会。这一招显然发挥了效果,要藏看起来已恢复鎭定。
岬咳嗽一声,接着问道:
「那么,证人,你在事发当时碰见被告正在处理被害人的尸体,请问那时候被告及两名女儿身上是否有新的伤痕?」
「那个时候?」
「对,不是过去,而是那个时候。」
御子柴心里暗叫一声不妙。
「不,那时候她们身上似乎没有新的伤痕。」
「我想也是。赶往现场的警察及鉴识人员,也证实被告及两名女儿身上没有不久前才受的外伤。由此可知,辩护人声称被告杀人是基于正当防卫的主张并非事实。既然在案发前一刻没有遭受暴力攻击,何来正当防卫之说?」
「抗议!审判长,检方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太狭隘了。就算不是正在遭受攻击时的反射性防卫举动,只要是在长期性暴力现象下采取的反抗行动,都应该可以视为正当防卫。」
「辩护人,如果你要主张此点,就必须针对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中的急迫性侵害进行举证,你做得到吗?」
御子柴顿时哑口无言。
正当防卫的要件是指:
(情况要件)
1 急迫性的侵害
2 该侵害非正当行为
3 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
(行为要件)
1 不得已必须为之的防卫
2 具有防卫意图
三条审判长所说的意思,就是要证实伸吾的侵害行为确实具有急迫性。当然,是否具有急迫性,并非受侵害者亚季子的主观认定,而是必须站在客观的立场来判断。而且如果因受侵害而反过来积极采取加害行为,那么很有可能形成防卫过当。以本案来看,伸吾的暴力行为用的是双手,亚季子的防卫行为却使用了小刀,而且防卫的地点,是伸吾处于无防备状态的浴室。在这样的状况下,坚持正当防卫的主张或许反而是自打巴掌。
此刻还是先避开锋头为妙。
「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请容我延到下次开庭时。」
「好吧。检方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那么,我再问一点。证人,你在抵达案发现场时,被告正在处理尸体,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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