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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第1页)

关于军政制度该书第一篇集中谈了军政制度,其他几篇也有谈军政制度的。其内容大体上有如下几项:甲、关于如何选将任职。第一篇目录云:&ldo;共命将职,有诏旨,行文书&rdo;。(第1条)

&ldo;统印信,主律令者&rdo;(第2条)

也就是说,选任诸如正副将军、正副行将、正副佐将等一类的军职,必须由上一级几个方面的统兵官,共同研究决定,然后上报中央经皇帝批准,颁布诏旨、印章、符牌,下达正式文书,才算完成选任将职的全过程。

乙、关于军队人员的构成和军官职级在元昊定兵制之时,见诸汉文史籍的军队人员的构成比较单纯,只有正军和负瞻两种。正军是冲锋陷阵的战斗员,负瞻是随军杂役,其任务是负责筹备粮食和供战马食用的饲料,并负责将这些粮料运到军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民情和军情的变化,到乾顺时,军队人员的构成,逐渐复杂起来。据该书第二章记载:&ldo;将处役[人]、辅军、私人杀[敌]人&rdo;。(第28条目录)

&ldo;虞人[获]官赏赐&rdo;。(第64条目录)

&ldo;刑徒、苦役减刺[字]&rdo;。(第75条目录)

说明西夏军队最迟到乾顺之时,其人员的构成,除正军、负瞻外,还有&ldo;私人&rdo;(指军职人员的亲友子弟及民间有材勇者)、&ldo;役人&rdo;(指仆役)、&ldo;虞人&rdo;(向导)、&ldo;刑徒&rdo;、&ldo;苦役&rdo;,等等。这些人员以&ldo;私人&rdo;地位较高,&ldo;役人&rdo;次之,&ldo;刑徒&rdo;、&ldo;苦役&rdo;又次之。这些人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在军队中的反映。

按照规定,上述成员中的&ldo;私人&rdo;、&ldo;役人&rdo;必须紧紧跟随将军参加战斗,如果在战斗中立有奇功(指俘获敌人的人、马、甲、胄、旗、鼓、金在1500件以上者),不仅可以得到大量的赏赐,而且可以晋升为军卒,至于&ldo;刑徒&rdo;和&ldo;苦役&rdo;,也可以立功减轻刑期(第二篇第75‐条)。这些规定显然有利于调动上述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关于军官职级,该书第三篇第3条规定:&ldo;将军等在敌地域里,没有分头行进,而是去自己想去之处;1陈炳应译:《贞观玉镜将&iddot;序言》,载《贞观玉镜将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7月版。

要会战,聚处地名、时日已着明令,各自约齐[届][时]都去,其中一将军准时到达;另一将军懈怠迟[到],至会[合]地点时日,没有去时,先时到达的将军与敌军遭遇、战斗,[有]胜[或]败时,功罪在于将,由将承担。损失兵马时,损失大小多少?,一律乃迟到将军之罪,[其]官、职、军皆具失去,列入不主事官之列。若先到将军未遇战事,则迟到将军的官减去一半,司位、职等具丢失。&rdo;

这段规定告诉我们:第一,至迟在乾顺时,西夏军队中的军官职级,有官、职、军和司位。这里的&ldo;军&rdo;似乎应指军籍或军中职衔、&ldo;司位&rdo;

可能相当于宋朝的差遣。这四种职衔,在宋朝军队中早已存在,说明西夏的军官职衔深受宋朝的影响;第二,存在主事官与不主事官两种不同类型的官。所谓&ldo;不主事官&rdo;,应指大小统兵等主事官以外的杂官和幕僚等,这在宋朝军队中早就存在;第三,文中的官,应指官资。因为西夏文官字,其义为官,音为资,两者通用。在宋朝资作为考察官员,以备升迁的依据,差遣官任满一期便可以加一资。一个官阶分为若干级,每一级就是一资。宋军军功赏官分为&ldo;转官&rdo;和&ldo;转阶级&rdo;两种,因军功而升官的称为&ldo;转官&rdo;,因军功而升军职的称为&ldo;转阶级&rdo;,西夏将两者合而为一,均为&ldo;加官&rdo;,也就是转官,即转资。西夏军官们的升降,往往以官为主,如步骑佐将立奇功(指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等1500种以上),可加官10级,正首领立奇功,可加官12级,军卒立奇功,可加官15级。反之,因罪过受罚则要降官。如将军&ldo;因未往相助,具减10官&rdo;(第3篇第4条)。正副将军虚报俘获数量自1件至500件减3官,500件至1000件减五官,虚报数量越大减官越多,当虚报至2000件以上至2500件时,&ldo;则官具减半&rdo;,2500件至3000件时,&ldo;官、军、职皆免掉,贬为&ldo;底(层)官&rdo;。(第四篇第9条)

西夏官阶级数究竟有多少?史无明文记载,但西夏为小国寡民,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其官阶级数,肯定比宋、金要少。宋的武官官阶最多时高达50以上。如徽宗政和年间,&ldo;自太尉至下班只应,凡五十二阶&rdo;1,金朝官阶据《金史&iddot;百官志》记载,文官为42阶,武官为36阶。

除了对上述两个方面的大问题做了相当详细的规定之外,还对作为军队指挥信号的旗、鼓、金以及行使统兵权的将军与最高统治者派来进行监督的察军(即监军)作了种种规定。由于该书有关这两个问题,仅存目录,正文荡然无存,详细内容无从知晓,只好暂付阙如了。

关于军律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现将其主要内容分述于后。

赏赐律。该书关于赏赐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二篇和第四篇。从这两篇的存目和正文看,其内容既有原则性的规定,也有具体的规定。其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有如下三点:(一)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其律令规定凡能&ldo;挫敌军锋&rdo;,大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ldo;[俘获]、[的]物品、数量领取官赏&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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