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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第1页)

同时也积累了封建制因素。自五代、宋初,尤其从继迁开始,加快了封建化的步伐。元昊建国标志着西夏进入封建制阶段。同时,西夏封建制又可细分为领主制(即采邑制)和地主制两个阶段。大体上自李继迁到元昊建国完成为领主制阶段,元昊之后至仁宗仁孝时期为地主制阶段。1另一种意见认为,一直到宋朝时期党项族才由氏族部落制逐步发展为奴隶制,并进而建立了党项奴隶主国家,元昊建国是&ldo;产生于氏族公社废墟上的奴隶主国家&rdo;。一直到崇宗乾顺和仁宗仁孝时期,西夏社会才完成了&ldo;从奴隶制到封建制的转化,&rdo;2封建制在夏国占据统治地位。

关于西夏的社会性质,我赞同西夏未经过奴隶制阶段,而是由原始公社制直接转变为封建制的观点。

西夏社会的发展,就其性质而言,大体上以元昊称帝建国为界碑。

元昊建国前的党项社会为原始氏族公社制,建国以后为封建制。就其建国前的社会而言,又可分为内徙前的与内迁后的党项社会。

内徙前的党项社会:自公元6世纪末至7世纪初期(隋及唐初),党项社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这一时期的党项羌人居住在今青海省东南部的草原上。他们过着&ldo;牧养■牛、羊&rdo;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这时的党项社会,土地为公社集体所有,男子由于在生产中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成为公社里的主要成员,妇女在生产中起次要作用而降为从属的地位,父权制明显取代了母权制。男子地位的提高与妇女地位的下降,突出表现在婚姻问题上盛行收继婚制,&ldo;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妇&rdo;

3。这种婚姻制度的盛行,表明妇女可以作为家族或家庭的私有财产,由具有家长权力地位的男性及其子弟去继承,说明当时党项社会处于原始氏族公社末期。这一时期,在党项羌居住的地区内,随着畜牧业的发达,人口的增加,产生了许多大小部落,&ldo;其中每姓别自为部落,一姓之中复分部落,大者万余骑,小者数千骑&rdo;,这些部落各有地分,&ldo;不相统1参阅拙作:《试论西夏的历史分期》‐‐兼谈西夏立国方针的转变。《甘肃社会科学》1992年5期。

2金宝祥:《西夏的建国和封建化》,载甘肃师大学报副刊《历史教学与研究》,1959年第5期。

1吴天墀:《西夏史稿》增订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139‐165页。

2蔡美彪等着:《中国通史》第6册,书前《说明》,及正文第四章。

3《旧唐书》卷298,《党项传》。

一&rdo;1,&ldo;习尚武,无法令、赋役&rdo;,2&ldo;各为生业&rdo;3,也就是说这些部落尚未形成部落联盟,产生阶级,过着相当原始而落后的生活。

内迁后的党项社会:自7世纪中叶到元昊立国之前。这是党项社会由原始氏族公社制向封建制的转变的时期。7世纪中叶以来,党项羌由于受到吐蕃的侵扰,先后迁到了今甘肃陇东、陕北横山以及夏州以北、河套一带居住。这一带为汉人长期休养生息之地,也是中原王朝统治过的地区。党项羌人与当地汉人杂居,采用汉人先进的生产技术,金属生产工具及水利灌溉设施,从而提高了生产力,加速了党项社会的发展。

这一时期,一方面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仍然保存了公社集体所有制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指出:&ldo;在那里,财产仅仅是为公社的财产而存在,单独的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殊土地的占有者,或是继承的,或是不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一个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个人&rdo;。4无论畜牧业或农业均是被约束在公社内部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进行小生产;另方面,作为社会生产的负担者依然是公社的广大成员。公社成员的个体家庭往往定期分有小块土地,有少量的私有财物。在公社内,除了具有自由身份的个体农,牧民之外,还存在着为数不多的奴隶,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由于奴隶数量较少和主要用于家内劳动,这就决定了党项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大可能转变为奴隶制。

在党项内迁后的近300年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畜牧业的发达以及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国内外贸易也有所发展。以对外贸易为例,他们以&ldo;善马劲羊&rdo;及其副产品,去换取汉族人民的谷物、绢帛、武器、旗帜、铜铁、生产工具和其他日用品。自唐至五代党项同中原王朝的马贸易十分频繁。后唐明宗时,下令于沿边&ldo;置场市马&rdo;,在成交的马贸易中,以&ldo;党项马最多&rdo;。除沿边榷场贸易外,一些党项&ldo;大姓之强者&rdo;,1还通过朝贡的方式同中原王朝进行贸易,以便从中捞到好处。

那些党项&ldo;大姓之强者&rdo;,为了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贪欲,在积极开展内外贸易的同时,还强化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军事组织,对外进行武装掠夺。他们把掠夺当做一种原始劳动,和对外贸易的补充形式。正如恩格斯所指出:&ldo;掠夺在他们看来是比创造的劳动更容易甚至更荣誉的事&rdo;。2在频繁的对外掠夺中,广大的农、牧民为了避免外来掠夺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不得不依附于那些拥有军事实力的&ldo;大姓之强者&rdo;,受其庇护,在其占有的土地上进行放牧和耕作,供其役使和剥削,从而同部落大姓之间建立了封建隶属关系。这种在&ldo;行将崩溃的氏族公社的躯壳之内所12《新唐书》卷221,《党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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