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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章

就一般而言,汉代女性在夫妻关系中已受到种种不平等的待遇,较为具体的是所谓「七出」之条。

根据《大戴礼记.本命篇》所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後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菜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

自汉代以来,男女的婚姻关系,常与其家族的利益结合(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此是否出妻往往也取决於整体家族的因素。

为人妇者只要硝违伦常礼法的行为,影响家族和谐,就足以成为被出的因由;更不用说是无子、以及淫乱等败坏门风之事。

除了所谓「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共三年之丧」和「前贫贱後富贵」不得出妻外,对和夫家共过患难的女子有点保障外,整个「七出」之条,是对女子的单方面限制和要求,多少反映着女子在家庭以至整体社会中卑幼的地位,以及夫妻关系中的双重道德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东汉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当自由的。

民间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严行男女之防。

虽然自东汉安帝开始,朝廷每每褒奖「贞妇」,安帝、顺帝和桓帝在改元赐民爵、粟、帛时,贞顺都是褒奖之列。

但较为特别的是,汉朝政府虽鼓励女子「贞节」,但是事实上女子再嫁之风在当时是非常普遍的。

不仅民间有夫死再嫁之事,如西汉初年名臣陈乎之妻,嫁陈乎以前已五嫁;新寡的卓文君夜奔司马相如;若干硕儒之家,亦不避此嫌,如东汉末年,撷川苞爽之女苟采,先嫁南阳名族阴输为妻,年十九产一女而瑜卒,据《後汉书》的记载:「时宋尚丰少,常虑为家所逼,自防御甚固。

後同郡郭奕丧妻,爽以采许之,因诈病笃召采归。

」颖川苟氏乃当世硕儒,也有逼女再嫁之事,可以想像当时社会实不完全以再嫁为非。

所以甚至连帝王之家也不讳言此事,如汉景帝王皇后(即汉武帝生母)曾先嫁金氏,宣帝外祖母王氏、宣帝后李氏、傅昭仪母等亦曾改嫁。

总的来说,经过汉廷的提倡和对社自礼法之重视,东汉以後,要求女性「守贞」的观念愈发普遍。

第一卷历史专区唐朝科举与门荫制度及中国科举概述

更新时间:2006-8-821:06:00本章字数:4982

科举

唐代科举分为常科和制科。

常科

常科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六科。

秀才为最高科等,考试方略策,要求应举者熟悉经史,精通经世治国的方略,这对于缺少经史知识,醉心词华的唐初士子来说,是很难达到的,都不敢投考秀才科。

永徽二年,遂被停废。

明法、明书、明算考试专门学问,及第后从事专门工作,一般不能担任高级官吏,应举者也很少。

士子所趋,主要是明经和进士两科。

明经主要考试两部儒家经典。

唐制正经有九,《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谷梁》为小经。

通两经者一大一小,或两中经。

同时还要兼习《孝经》、《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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