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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殖民地(lonies)变成邦(state)以后,原来的&ldo;联合殖民地&rdo;(unitedlonies)也就相应地变成了&ldo;联合之邦&rdo;(unitedstates)。

不过unitedstates也可以有两种理解:邦联或联邦。

邦联的特点,是各邦拥有独立主权;联邦的特点,则是全国服从统一宪法。

那么,1776年到1787年之间的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呢,还是联邦呢?是邦联。

因为这时并没有全国统一的宪法,只有条约性质的《邦联条例》。

而且,《邦联条例》明确规定,这些联合起来的邦&ldo;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独立、领域与权利&rdo;,除非它们同意将其让出。

所以,我们只好把这时的unitedstates称为&ldo;邦联&rdo;。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ldo;美利坚合众国&rdo;(unitedstatefarica),还只是&ldo;邦之联合&rdo;(邦联),而非&ldo;联合之邦&rdo;(联邦)。

组成&ldo;合众国&rdo;的那些state,也还只是邦,不是州。

但等到《联邦宪法》通过并生效后,state就是州了,不再是邦。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书开头部分只好先称其为&ldo;政治实体&rdo;。

在后面的章节中,我们则将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在说到邦联时,称它为&ldo;邦&rdo;;在说到联邦时,称它为&ldo;州&rdo;。

这一点,要提请读者注意并予以谅解。

但这只是我们今天的说法,当时的美国人是不清楚的。

在费城会议上,代表们随意换用邦联(nfederation)和联邦(union)这两个词,而且一会儿说自己的邦(state)是一个国家(untry),一会儿又用untry指邦联或联邦。

可见他们自己也弄不清楚美利坚合众国究竟是一个主权国家,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

正如马萨诸塞代表埃尔布里奇&iddot;格里在7月5日的制宪会议上所说,事情难就难在&ldo;我们既不是同一个国家,又不是不同的国家&rdo;。

这其实是《独立宣言》留下的老问题。

当《独立宣言》宣布&ldo;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之邦&rdo;时,似乎没有人想到要去说清楚,这究竟是十三个殖民地组成一个主权国家宣布独立,还是十三个主权国家相邀凑齐了同时宣布独立?不过当时并没有人计较这些。

那时,最重要的是从大英帝国独立出来。

至于其他,也只能独立以后再说。

所以,对许多无法想到或取得一致的问题,只好相互妥协,或者含糊其词,甚至暂付阙如。

这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麻烦。

按照《邦联条例》,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权,但可以开展贸易;基本交出军事权,但可以组建军队;基本保留财政权,只有各邦政府才可以直接向居民征税,邦联财政则由各邦按土地价值分摊;基本保留对邦内事务的立法、行政、司法权,交出的权力,则集中于邦联议会。

在决定邦联事务时,每个邦各有一票表决权。

除非得到九个邦的一致同意,各邦对邦联的授权等于一纸空文。

邦联议会休会期间,由邦际委员会代行议会权力。

没有一个全国政府,也没有国家元首。

这样看来,不但十三个邦(state)具有&ldo;半国家&rdo;性质,就连所谓&ldo;合众国&rdo;(unitedstate)也只是一个&ldo;半国家&rdo;。

这倒是很对那些自由散漫、憎恶霸权的乡巴佬的心思,但可惜难以为继。

正如麦迪逊所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十三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

而要实现全面联合,就必须有一个高于各邦政府的&ldo;全国最高政府&rdo;,更必须有一部高于各邦宪法的根本大法。

这可不是修改一下《邦联条例》就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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